交通部電信總局得定期或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前往各裝設、持有電信管制器材之機關團體、公私機構或個人檢驗其無線收發信機之技術特性、數量及電台執照。
根據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13條,交通部電信總局有權派員持證明文件前往各裝設、持有電信管制器材之機關團體、公私機構或個人,檢驗其無線收發信機的技術特性、數量及電台執照。這條法規目的在於確保各機構、團體或個人所擁有的無線收發信機符合規定,並且合法持有電台執照。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企業擁有大量無線收發信機,交通部電信總局便有權利前往檢驗其技術特性和執照狀況,以確保合法性和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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