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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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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得定期或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前往各裝設、持有電信管制器材之機關團體、公私機構或個人檢驗其無線收發信機之技術特性、數量及電台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13條,交通部電信總局有權派員持證明文件前往各裝設、持有電信管制器材之機關團體、公私機構或個人,檢驗其無線收發信機的技術特性、數量及電台執照。這條法規目的在於確保各機構、團體或個人所擁有的無線收發信機符合規定,並且合法持有電台執照。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企業擁有大量無線收發信機,交通部電信總局便有權利前往檢驗其技術特性和執照狀況,以確保合法性和符合規定。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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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交通部電信總局得定期或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前往各裝設、持有電信管制器材之機關團體、公私機構或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