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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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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從事電信管制器材之製造、販賣、裝設、修理者,應先向交通部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合格發給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 4 條的規定,任何欲從事電信管制器材之製造、販賣、裝設、修理者,均需先向交通部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審查合格後方能獲得許可執照,始得營業。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電信管制器材的生產、銷售、安裝和維修符合法規,以確保公眾通信系統的安全和正常運作。 相關範例:根據2005年制定的《電信法》,未經交通部的許可,一家公司販售了一批未經審查的電信管制器材。因此,這家公司被裁定違反了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相關規定,需要接受相應的處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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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欲從事電信管制器材之製造、販賣、裝設、修理者,應先向交通部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