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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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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自行檢驗機件,並填具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報請主管機關准後換發之。
  2. 2.電臺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所屬學校名稱。 三、所屬學校負責人。 四、電臺負責人。 五、工程主管。 六、核定電功率。 七、電臺頻率。 八、電臺頻寬。 九、電臺呼號。 十、設置處所。 十一、發射機主機、備機之廠牌型號、機件號碼及電功率,功率放大器數量。 十二、播音室地點。
  3. 3.電臺發射機應一機一照。但主、備機得併載於一張電臺執照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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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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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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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自行檢驗機件,並填具發射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