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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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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既設電臺遷移發射地址、變更頻率、電功率及換裝發射機時,應向主管機關請領架設許可證,並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2. 2.前項請領架設許可證應檢具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文件辦理之。但單純汰換機件設備或變更頻率、電功率者,得免附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文件。
  3. 3.第一項申請審驗應檢附第九條第五項所定之文件辦理之。但單純汰換機件設備者,得免附第九條第五項第三、四款文件;僅變更頻率、電功率未涉及天線鐵塔變更者,得免附第九條第五項第四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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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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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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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既設電臺遷移發射地址、變更頻率、電功率及換裝發射機時,應向主管機關請領架設許可證,並經審驗合格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