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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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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臺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呼號,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2. 2.主管機關為因應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學校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3. 3.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4. 4.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不得使原電臺節目產生顯著劣化,或干擾既有廣播、電視及通信等無線電臺。
  5. 5.電臺違反前項規定或相關法規之規定者,應停止發射副載波信息,且不得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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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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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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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電臺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呼號,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主管機關為因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