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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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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區域外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五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
  2. 2.民國八十三年以前之既設調幅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其核定發射電功率及電波涵蓋區域,以經核定之電功率及涵蓋區域為限,並不得干擾其他既設調幅廣播電臺。
  3. 3.學校設置之電臺頻率不敷使用,或干擾其他既設電臺時,主管機關得降低電臺配電功率及縮小電波涵蓋區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2條,其中第1項規定設置天線的調頻電台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區域外的電場強度不得超過500微伏/公尺或54分貝(微伏/公尺)。第2項規定民國83年以前的既設調幅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其核定發射電功率及涵蓋區域以經核定之電功率及涵蓋區域為限,不得干擾其他既設調幅廣播電臺。第3項規定若學校設置的電臺頻率不足使用,或干擾其他既設電臺,主管機關得降低電臺核配電功率及縮小電波涵蓋區域。 以上規定可參考交通部公告之《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其中,第1項的限制範圍以及電場強度的要求,是為了保證設置的無線電台不會對校園外的周遭環境造成干擾。第2項則保護既設的調幅廣播電臺不會受到干擾影響,確保各電臺間的頻率使用權益。第3項則是主管機關得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設置的電臺核配電功率及涵蓋區域,以解決使用問題或干擾情形。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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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區域外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五百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