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2條,其中第1項規定設置天線的調頻電台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區域外的電場強度不得超過500微伏/公尺或54分貝(微伏/公尺)。第2項規定民國83年以前的既設調幅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其核定發射電功率及涵蓋區域以經核定之電功率及涵蓋區域為限,不得干擾其他既設調幅廣播電臺。第3項規定若學校設置的電臺頻率不足使用,或干擾其他既設電臺,主管機關得降低電臺核配電功率及縮小電波涵蓋區域。 以上規定可參考交通部公告之《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其中,第1項的限制範圍以及電場強度的要求,是為了保證設置的無線電台不會對校園外的周遭環境造成干擾。第2項則保護既設的調幅廣播電臺不會受到干擾影響,確保各電臺間的頻率使用權益。第3項則是主管機關得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設置的電臺核配電功率及涵蓋區域,以解決使用問題或干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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