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已將電信監理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從交通部移由該委員會。這表示根據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2 條,電波監理業務的主管機關已經由交通部改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這樣的變更並未影響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也沒有改變處罰的輕重,因此可以直接以裁判時法律,更改主管機關的名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