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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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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已將電信監理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從交通部移由該委員會。這表示根據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2 條,電波監理業務的主管機關已經由交通部改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這樣的變更並未影響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也沒有改變處罰的輕重,因此可以直接以裁判時法律,更改主管機關的名稱。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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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