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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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時,得為下列請求: 一、確認其個人資料是否在資料庫中。 二、為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請求。 三、為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請求。但有關電信業、傳播業之交易及勞資相關資料不在此限。 當事人為前項之請求應於電信業、傳播業之營業場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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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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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第四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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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