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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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請求,電信業、傳播業應即處理;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請求,電信業、傳播業應於一週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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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請求,電信業、傳播業應即處理;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請求,電信業、傳播業應於一週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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