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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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5條,電信業、傳播業在申請登記時需填具申請書,並提供應具備的文件(如附件一),在變更登記時也同樣需要提供相應文件。如果申請時所需文件不完整或內容不完備,應限期通知補正。 範例: 上訴人對於申請登記的文件不完整或內容不完備時,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補正,否則申請可能被視為無效。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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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