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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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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傳播業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備應具之文件,變更登記時,亦同。 前項申請案件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時,應限期通知其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5條,電信業、傳播業在申請登記時需填具申請書,並提供應具備的文件(如附件一),在變更登記時也同樣需要提供相應文件。如果申請時所需文件不完整或內容不完備,應限期通知補正。 範例: 上訴人對於申請登記的文件不完整或內容不完備時,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補正,否則申請可能被視為無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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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電信業、傳播業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備應具之文件,變更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