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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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0 條的損害賠償總額,在監察通訊日數明確的情況下,可按每一受監察人每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計算,且能證明所受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受此限制。如果監察通訊日數不明,則以三十日計算。 依照上述條文的精神,這表示在監察通訊過程中,受監察人如果可以證明所受損害超過五千元,就可以獲得超過標準補償金額的賠償。例如,根據判決書中的具體案例,如果受監察人能夠證明其受到精神上或身體上的嚴重損害,損害賠償總額就可以高於標準金額。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80622 制定)
前條之損害賠償總額,按其監察通訊日數,以每一受監察人每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前項監察通訊日數不明者,以三十日計算。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損害賠償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9 條條文
(088062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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