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之損害賠償總額,按其監察通訊日數,以每一受監察人每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監察通訊日數不明者,以三十日計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