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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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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1條,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自請求權人知道自己受有損害及知道賠償義務人的時間起算,如果在這之後的二年內沒有行使請求權,則時效會消滅;另外,如果損害發生後超過五年才提出請求,也同樣會消滅。這條法規的解釋在現行的司法解釋中確實有相關的案例作為參考,例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顯示了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的具體應用。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622 制定)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損害賠償請求權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088062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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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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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1 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