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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1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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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1條,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自請求權人知道自己受有損害及知道賠償義務人的時間起算,如果在這之後的二年內沒有行使請求權,則時效會消滅;另外,如果損害發生後超過五年才提出請求,也同樣會消滅。這條法規的解釋在現行的司法解釋中確實有相關的案例作為參考,例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顯示了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的具體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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