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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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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或洩漏、提供、使用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2.依前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適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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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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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622 制定)

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或洩漏、提供、使用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前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適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8062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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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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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2 條規定:「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或洩漏、提供、使用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