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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2.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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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所稱通訊(雙方溝通、意思交流過程)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II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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