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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 條

  1. 1.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2. 2.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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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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