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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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zhaolinzhang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I
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作為發動監察的合法目的
§2II
比例原則之明文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通訊監察,Exc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II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比例原則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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