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站經營者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應即通知使用者。
根據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第18條,地面站經營者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應即通知使用者。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地面站經營者在暫停或終止營業之前,必須提前報請核准並通知使用者,以確保資訊的持續傳送。 參考資料可以是最近的一個案例,例如某個地面站經營者在暫停或終止營業前並未提前報請核准並通知使用者,導致使用者受到影響或造成資訊中斷的情況。這個案例可以作為解釋規定重要性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