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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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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規則所指的固定通信業務是指提供固定的電信服務,例如固定電話或固定寬頻網路等。根據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是依法訂定的,因此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例如,對於固定寬頻網路的管理規範,可以參考中華民國經濟部公布的「固定通信業務人資訊揭露基準」,來確定營運者在服務品質、價格公開、資訊透明度等方面是否符合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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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