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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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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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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
主管機關
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一、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二、違反
第八條
規定者。 三、違反
第九條
規定者。 四、違反
第十條
規定者。 五、違反
第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者。 六、違反
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者。
申請人於經
核
可籌設後,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情事者,
廢止
其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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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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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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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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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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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市內網路業務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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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長途網路業務 §61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國際網路業務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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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電路出租業務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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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號碼可攜服務 §7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之一 資通安全管理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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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爭議之調處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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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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