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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特許案件經審查可後,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可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交履行保證金。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 三、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2. 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限應自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至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
  3. 申請人申請展延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限時,應一併辦理前項履行保證期限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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