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案應繳交之履行保證金金額,依其申請時程,規定如下: 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申請者: (一)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二十一億元。 (二)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新臺幣四千二百萬元。 二、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者: (一)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八億四千萬元。 (二)市內網路業務:新臺幣六億三千萬元乘以市內網路經營權數。 (三)長途網路業務:新臺幣一億五百萬元。 (四)國際網路業務:新臺幣一億五百萬元。 (五)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新臺幣四千二百萬元。 三、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申請者: (一)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六億四千萬元。 (二)市內網路業務:新臺幣四億八千萬元乘以市內網路經營權數。 (三)長途網路業務:新臺幣八千萬元。 (四)國際網路業務:新臺幣八千萬元。 (五)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新臺幣三千二百萬元。 四、前款第五目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申請者:新臺幣三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