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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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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取得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2. 2.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六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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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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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申請人取得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