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22-1

快速跳轉
  1. 1.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應自行建設之市內網路用戶門號或用戶通信埠(port)或用戶門號及用戶通信埠組合之系統容量,依其申請時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者:至少四十萬門號乘以市內網路經營權數。 二、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申請者:至少三十萬門號乘以市內網路經營權數。
  2. 2.前項門號及通信埠之建設,應包括交換設備及連接用戶終端設備之用戶迴路。用戶迴路應具備雙向傳輸功能並應至少建設至路邊接線箱(Curb)或到戶。用戶迴路採用固定無線方式者,應至少建設至基地臺或建築物之用戶端接線箱。
  3. 3.經營二營業區域以上市內網路業務之申請人或經營者,經主管機關准後,得將交換機集中設置於單一營業區域或自行建設跨區域市內網路間之銜接電路。但不得經營長途網路業務。
  4. 4.前項經核准建設之電路如為自建光纖、銅纜、微波鏈路或衛星鏈路時,其建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 5.第一項申請人應於其事業計畫書中載明其網路建設規模,門號及通信埠建設之規劃,使用之技術及系統容量計算方式。
  6. 6.第四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得以其既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用戶迴路認定為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應自行建設設備,並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由於資訊不足,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2-1 條規定:「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應自行建設之市內網路用戶門號或用戶通信埠(p…」(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