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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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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經營長途網路業務者,應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連結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及高雄市之光纖骨幹網路。
  2. 2.前項申請人應於其事業計畫書內載明其網路建設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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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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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2-2 條規定:「申請經營長途網路業務者,應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連結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