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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2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經營長途網路業務者,應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連結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及高雄市之光纖骨幹網路。
  2. 前項申請人應於其事業計畫書內載明其網路建設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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