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2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申請人完成建設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登陸我國之國際海纜電路及海纜登陸站,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國際海纜電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各項服務資費方案。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 前項所定之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第五款資費方案,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