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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其籌設同意書及網路建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並廢止其籌設同意及網路建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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