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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固定通信業務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如下: 一、綜合網路業務為二十五年。 二、市內網路業務為二十五年。 三、長途網路業務為二十年。 四、國際網路業務為二十年。 五、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為十五年。 六、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為十五年。
  2. 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後,重新換發特許執照;其審查項目及核准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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