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來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7條有明確規定,經營者在建設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時,可以向瓶頸所在設施之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請求共用管線基礎設施,而被請求的經營者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是不得拒絕的。 根據民國106年電信管理法修正案,主管機關定義了瓶頸所在設施,並规定了双方在协商共用管线基础设施时需要遵守的条件。如果双方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请求主管机关进行调处。 除此之外,法令还规定了主管机关在确定瓶颈设施时的程序,以及双方协商共用管线基础设施时需要考虑的方方面面,包括收费条件、共用部分管理维护、损坏处理方式、通信质量与安全等。整体来说,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7條是为了保障通讯行业的公平竞争和通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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