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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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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無法於合理期間自行建置或無其他可行技術替代者,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請求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2. 2.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3. 3.經營者相互間應以平等互惠之方式,協商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收費條件、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共用部分發生毀損或通信中斷情事之處理方式、通信品質與安全、雙方責任分界點及其他有關事項。雙方簽訂共用協議書後,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無法於開始協商後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或未能於請求後一個月內開始協商者,任一方得請求主管機關調處之。
  4. 4.第一項所稱之瓶頸所在設施,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7條有明確規定,經營者在建設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時,可以向瓶頸所在設施之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請求共用管線基礎設施,而被請求的經營者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是不得拒絕的。 根據民國106年電信管理法修正案,主管機關定義了瓶頸所在設施,並规定了双方在协商共用管线基础设施时需要遵守的条件。如果双方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请求主管机关进行调处。 除此之外,法令还规定了主管机关在确定瓶颈设施时的程序,以及双方协商共用管线基础设施时需要考虑的方方面面,包括收费条件、共用部分管理维护、损坏处理方式、通信质量与安全等。整体来说,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7條是为了保障通讯行业的公平竞争和通信质量。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處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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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7 條規定:「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無法於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