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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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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運用通信網路資源,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共同成立管線基礎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管線基礎設施之規劃、建設及共用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8條的解釋,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依主管機關命令成立管線基礎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管線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及共用事項。這意味著在通信網路資源的利用上,有關經營者和建設同意書持有者需要根據主管機關的指示來共同設立協商小組,以協商有關管線基礎建設的各項事宜,包括規劃、建設和共用。 在這方面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一位在電信業界工作的專家所發表的報告,該報告強調了建立協商小組的重要性,並提出了一些成功的案例作為參考,這些案例說明了協商小組在管線基礎建設方面的實際應用。此外,還可以參考國家相關的法規文件,以了解該條規定的具體執行細則和相關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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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8 條規定:「為有效運用通信網路資源,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共同成立管線基礎建設協商小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