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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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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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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電路出租業務者,其業務範圍依下列之規定: 一、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市內、國內長途陸纜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二、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國際海纜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或國際網路業務之經營者,在其營業區域內經營電路出租業務時,不適用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
及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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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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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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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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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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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市內網路業務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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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長途網路業務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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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國際網路業務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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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電路出租業務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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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號碼可攜服務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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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資通安全管理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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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爭議之調處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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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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