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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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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經營電路出租業務者,其業務範圍依下列之規定: 一、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市內、國內長途陸纜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二、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國際海纜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2. 2.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或國際網路業務之經營者,在其營業區域內經營電路出租業務時,不適用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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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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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申請經營電路出租業務者,其業務範圍依下列之規定: 一、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