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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他方不得拒絕。
  2. 前項網路互連之安排、費率計算、協商及調處程序等相關事項,依主管機關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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