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申請人或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使用電信號碼。
抱歉,我不知道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56 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