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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用戶。
  2. 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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