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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者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方式建置或取得為完成國際通信之基礎設施,包括國際海纜登陸站、內陸鏈路設施、國際通信交換設施、衛星轉頻器、衛星地球電臺及轉接設備、其他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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