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62

快速跳轉

經營者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方式建置或取得為完成國際通信之基礎設施,包括國際海纜登陸站、內陸鏈路設施、國際通信交換設施、衛星轉頻器、衛星地球電臺及轉接設備、其他附屬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62條的規定,經營者應依其提供服務的方式建置或取得為完成國際通信之基礎設施,包括國際海纜登陸站、內陸鏈路設施、國際通信交換設施、衛星轉頻器、衛星地球電臺及轉接設備、其他附屬設施。這意味著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需要建置或取得這些基礎設施,以確保完成國際通信的順利進行。 這項法規的具體規定可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62條,並且可以舉出相關的範例來加以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62 條規定:「經營者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方式建置或取得為完成國際通信之基礎設施,包括國際海纜登陸站、內陸鏈路設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