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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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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於營運初期得請求其他已取得國際衛星通信組織衛星電路權利之經營者,居間協助與國際衛星通信組織或經其授權之機構,依國際衛星通信組織之規定,協議取得使用其衛星電路之權利,或轉讓他經營者使用權一部。其使用權之權利金、轉讓價金或其他相關條件,由經營者間,或與國際衛星通信組織或經其授權之機構相互間協議之。
  2. 2.已取得國際衛星電路權利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請求。
  3. 3.第一項協議簽訂後,請求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內檢具協議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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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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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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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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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65 條規定:「經營者於營運初期得請求其他已取得國際衛星通信組織衛星電路權利之經營者,居間協助與國際衛星通信組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