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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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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間,就國際網路話務處理及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協議,如他國屬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或僅有一家國際電信業者時,應符合回饋話務比例及平行攤分費率原則。
  2. 2.前項所稱回饋話務比例,指經營者應於協議中要求他國特定電信業者處理以其所屬網路為發信端至我國不同電信事業網路之國際通信話務量,應按我國不同電信事業網路發信至他國該特定電信業者所屬網路之國際通信話務量占以我國為發信端至他國該特定電信業者所屬網路之全部國際通信話務量之比例分配之。
  3. 3.第一項所稱平行攤分費率,指經營者與他國特定電信業者間所協議之國際通信費用攤分費率,對國內其他經營者應一體適用,不得為差別待遇。對他國其他電信業者,亦同。
  4. 4.第一項之協議應由經營者共同選派代表與他國電信業者協商之或依現行之攤分費率辦理。
  5. 5.依前項規定與他國電信業者協商前,經營者彼此間之權利義務,應事先協商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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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66 條規定:「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間,就國際網路話務處理及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協議,如他國非屬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