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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2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調閱相關資料、第二項所定之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均不包括偵查中之案件,且不得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2.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使用電子監督設備時,不得聽取尚在偵查中案件之內容。派員前往監督時,則應備文將所派人員之姓名及職級通知各該機關、事業,所派人員進出各該機關、事業所應遵守門禁管制及機房管理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該機關及事業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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