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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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監察通訊日數不明,包括下列情形: 一、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而其監察通訊日數不明或無從計算者。 二、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洩漏、提供或使用通訊監察所得之資料,而無從計算其監察日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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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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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通訊監察名詞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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