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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監察通訊日數不明,包括下列情形: 一、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而其監察通訊日數不明或無從計算者。 二、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洩漏、提供或使用通訊監察所得之資料,而無從計算其監察日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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