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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現役軍人,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
  2. 本細則關於司法警察機關之規定,於軍法警察機關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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