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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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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執行通訊監察時,如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事者,應將相關資料移送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6條,執行機關在執行通訊監察時,如果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應將相關資料移送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這條規定是為了保障國家的安全以及維護社會秩序。依據相關法律,執行機關在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時,有義務將相關資料移送給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這樣做有助於及早發現、防止可能的危險情勢。 參考資料: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版本 法律條文相關案例資料 - 最新裁判書或判決書

  • 通訊監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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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執行機關執行通訊監察時,如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事者,應將相關資料移送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