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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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執行通訊監察時,如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事者,應將相關資料移送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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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6條,執行機關在執行通訊監察時,如果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應將相關資料移送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這條規定是為了保障國家的安全以及維護社會秩序。依據相關法律,執行機關在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時,有義務將相關資料移送給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這樣做有助於及早發現、防止可能的危險情勢。 參考資料: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版本 法律條文相關案例資料 - 最新裁判書或判決書
- 通訊監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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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