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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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法院對於申請核發通訊監察書的申請,如果准予核發,就應當立即製作通訊監察書並交付給申請人;如果不准予核發,則應當以書面通知給申請人。對於根據本法第十一條之一提出的調取票申請也是同樣的處理方式。 例子:例如,當申請人申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時,如果法院准許核發,則根據該法規應立即製作通訊監察書並交付給申請人。如果法院不准許核發,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給申請人。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名詞
- 通訊監察書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第十一條之一條文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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