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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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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通訊監察書之聲請,其准予核發者,應即製作通訊監察書交付聲請人;不予核發者,應以書面復知聲請人。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調取票聲請之准駁,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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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法院對於申請核發通訊監察書的申請,如果准予核發,就應當立即製作通訊監察書並交付給申請人;如果不准予核發,則應當以書面通知給申請人。對於根據本法第十一條之一提出的調取票申請也是同樣的處理方式。 例子:例如,當申請人申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時,如果法院准許核發,則根據該法規應立即製作通訊監察書並交付給申請人。如果法院不准許核發,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給申請人。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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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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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法院就核發通訊監察書之聲請,其准予核發者,應即製作通訊監察書交付聲請人;不予核發者,應以書面復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