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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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五條第四項,法官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後,應以書面通知檢察官。例如,在某個案件中,如果法官認定某通訊監察書的核發不符合法律規定,則法官就應該向檢察官發出書面通知。 此外,根據上述第7條的第二項規定,如果發生前項情形,檢察官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立即停止監聽,填寫停止執行通知單送建置機關或協助執行之電信事業及其他協助執行機關,並陳報檢察官及法院。例如,如果法官撤銷了一份通訊監察書,檢察官就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停止監聽行為,並填寫相關通知單,向相關的機關和法院進行報告。
- 第五條第四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核名詞
- 通訊監察書名詞
- 監聽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業名詞
- 公眾名詞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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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