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官依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者,應以書面通知檢察官。
- 前項情形,檢察官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立即停止監聽,填寫停止執行通知單送建置機關或協助執行之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及其他協助執行機關,並陳報檢察官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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