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法官依本法
第五條第四項
規定
撤銷
原
核
發之
通訊監察書
者,應以書面通知檢察官。
前項情形,檢察官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立即停止
監聽
,填寫
停止執行
通知單送建置機關或協助執行之電信事
業
、設置
公眾
電信網路者及其他協助執行機關,並陳報檢察官及法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