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營者應將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資產及收入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有關分離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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