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成本、資產及收入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攸關性。 二、成本、資產及收入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三、前後會計期間之成本、資產及收入分離處理應一致。 四、成本、資產及收入歸屬所依循之方法應確實合理。 五、使用抽樣方法時應符合統計原理。
對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 13 條,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符合的原則有五個: 一、成本、資產及收入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攸關性。 二、成本、資產及收入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三、前後會計期間之成本、資產及收入分離處理應一致。 四、成本、資產及收入歸屬所依循之方法應確實合理。 五、使用抽樣方法時應符合統計原理。 例如,對於第一項原則中的成本、資產及收入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攸關性,可以參考商業會計法第 9條第 2項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期作調整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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