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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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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將電信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細項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成本分攤步驟: 一、將各項一般管理功能成本依已分攤成本法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三類細項成本池庫。 二、將各項支援功能成本依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及網路元件二類細項成本池庫。 三、將各項網路元件成本依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四、彙集各種電信業務之相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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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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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 28 條規定:「經營者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將電信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細項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成本分攤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