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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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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交易,除第八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實際交易量辦理計價。
  2. 2.前項所稱單位交易價格,應依下列順序訂定之: 一、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資費費額或費率計算。 二、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市場價格計算。 三、無法依前二款方法計算者,依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成本(含資金成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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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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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 6 條規定:「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交易,除第八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