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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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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與其關係人於取得共置資產時,除經主管機關另行准者外,應依預期使用量由經營者及其關係人分別記載之。
  2. 2.前項所稱預期使用量,指取得共置資產時之預期使用量。但本準則施行前已取得之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得依本準則施行年度之預期使用量採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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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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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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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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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 7 條規定:「經營者與其關係人於取得共置資產時,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預期使用量由經營者及其關係人分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