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驗機構認證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資格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之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本會通知之限期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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