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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經本會審查合格者,由本會依下列各款進行實地評鑑: 一、產品驗證制度符合 CNS 17065 或 ISO/IEC 17065 標準。 二、本會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技術規範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事項。
  2. 經本會評鑑合格後,與本會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
  3. 經評鑑不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本會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4.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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