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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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驗證機構對於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
- 2.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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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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