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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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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機構對於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
非
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
差別待遇
。
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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