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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驗證機構應依審驗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驗證明之發、補發、換發、撤銷廢止等事項,並於審驗案件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將審驗案件資料傳送至本會指定位置。但外觀照片須保密者,得於國內、外公開陳列、販賣前再傳送。
  2. 前項保密期間最長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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